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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市跆拳道公开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其他单位待定)。
二、承办、协办单位: 
闵行区体育馆(其他单位待定)。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一)时间:2010年12月11—12日;
(二)地点:闵行区体育馆(闵行区新镇路288号)。
四、参加单位:
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所属各团体会员单位。
五、竞赛项目、年龄、级别设置:
(一)项目设置
1、品势比赛;
2、竞技比赛;
3、跆拳道舞比赛。
(二)竞技比赛组别及年龄规定:
1、幼儿组: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个人会员;
2、儿童组: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生;
3、少年组: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出生;
4、青年组:199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出生。
(三)竞技比赛组别和级别设置(分专业组和大众组,共64个级别)
各代表队每个级别限报2人。为保证比赛安全, 每个级别限最低值,正式称重量时严格把关,填报体重与最终确认级别不符,取消竞技资格 (低于最小级别3kg不予参赛) 。
1、幼儿组:
男子: 20kg 、24kg、27kg、30kg、33kg、36kg、40kg、+40kg
女子: 18kg 、21kg、24kg、27kg、30kg、33kg、36kg、+36kg
2、儿童组:
男子: 23kg、26kg、30kg、34kg、38kg、42kg、46kg、+46kg
女子: 22kg、25kg、28kg、31kg、34kg、39kg、43kg、+43kg 
3、少年组:
男子: 37kg、40kg、43kg、47kg、51kg、55kg、59kg、+59kg
女子: 34kg、37kg、40kg、43kg、46kg、49kg、52kg、+52kg 
4、青年组:
男子: 47kg、51kg、55kg、59kg、63kg、68kg、73kg、+73kg 
女子: 43kg、46kg、49kg、52kg、55kg、59kg、63kg、+63kg 


(四)品势比赛组别及年龄规定:
1、儿童组: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个人会员;
2、少年组: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出生;
3、青年组: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出生;
4、成年组:1992年1月1日之前出生。
(五)品势比赛组别和级别设置以及比赛内容
1、个人比赛:(男、女共24组别,采用现场打分制,分为预赛和决赛)
各代表队每组别限报2人参赛。一人只能报一个组别。
分  类 级  别 预  赛(PK) 决  赛
A儿童组(男、女) 三章组A1 太极二章 太极三章
五章组A2 太极四章 太极五章
七章组A3 太极六章 太极七章
B少年组(男、女) 四章组B1 太极三章 太极四章
六章组B2 太极五章 太极六章
八章组B3 太极七章 太极八章
C青年组(男、女) 五章组C1 太极四章 太极五章
七章组C2 太极六章 太极七章
高丽组C3 太极八章 高 丽 章
D成年组(男、女) 四章组D1 太极三章 太极四章
八章组D2 太极七章 太极八章
金刚组D3 高 丽 章 金 刚 章
2、混双比赛:(共8个组别,采用现场打分制,分为预赛和决赛)
各代表队报名队数限4队,但必须是在同一个年龄组男女两人一组搭配,且每人只能组队一次,报名表里,注明:哪两个人一对,第几对。
分  类 级  别 预  赛(PK) 决  赛
混双儿童A组 三章组A1 太极二章 太极三章
五章组A2 太极四章 太极五章
混双少年B组 四章组B1 太极三章 太极四章
六章组B2 太极五章 太极六章
混双青年C组 六章组C1 太极四章 太极六章
八章组C2 太极五章 太极八章
混双成年D组 五章组D1 太极四章 太极五章
八章组D2 太极七章 太极八章
3、团体比赛:(共8个组别,采用现场打分制,分为预赛和决赛)
各代表队报名队数限4队,不限性别,可男女组队,但必须是在同一个年龄组搭配,且每人只能组队一次,报名表里,注明:哪两个人一对,第几对。
分  类 组   别 预赛(PK)指定品势 决赛(评分)指定品势
3人团体
儿童A组 太极二章 太极四章
少年B组 太极三章 太极六章
青年C组 太极五章 太极七章
成年D组 太极六章 太极八章
(六)跆拳道舞比赛组别和比赛内容:
1、各队报名队数不限、不分性别、组别、年龄不限,自由搭配,5人以上12人以下组队,每人只能组队一次;
2、不限定比赛动作,自由组合;比赛的时间为2—3分钟,播放音乐开始至结束的时间长度为准,不足与超时取消比赛成绩;比赛内容须是跆拳道技术动作组合;
3、各队音乐自备,于赛前一周内以光盘或U盘交至组委会,并自留备份盘。
六、参加资格及方法:
(一)报名必须以单位组队参赛,参赛队伍为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所属各团体会员单位;
(二)参赛运动员为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未注册的运动员请到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办理个人会员注册事宜(具体事宜请联系上海市跆拳道协会);
(三)一支参赛队伍如需分队,只允许分为两个队(如xx一队、xx二队),
团体成绩只取一个队的总成绩;
(四)参加比赛运动员凭“参赛证”进场比赛,报到时交检录组登记查验并检查服装,如遗失“参赛证”则需于比赛前向竞赛组提出申请,补发后方可参赛;
(五)一经报名,不得更换。因伤病、体重报错等原因需要更改运动员或参赛级别的,必须于领队、教练联席会前一小时内向编排组提出。每更改一人次,交更改费50元;
(六)专业组的界定为:
1、体工队(各省市跆拳道专业队进一线编制的);
2、二线队、各省级体校;
3、各武校从事专业化训练的运动员,每天训练时间为半天(3小时)以上,每周训练达到或超过5天。
七、竞赛方法:
(一)采用中国跆协制定的跆拳道竞技、品势竞赛规则,因受条件所限不采用电子护具和录像审议制度;
(二)竞技比赛采用单败淘汰赛。竞技和品势比赛报名后,当某一级别报名不足三人时,由组委会与相关参赛队协商后取消或向上一级别合并。合并级别必须由该运动员所属教练员签订“合并级别责任认定协议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比赛;
(三)品势个人赛8人以上进行PK淘汰赛,决出前八名进入决赛;8人(含)以下直接进行决赛,比赛品势为决赛品势;
(四)品势团体、混双品势赛8队以上进行淘汰赛,决出前八名进入决赛;8队(含)以下直接进行决赛,比赛品势为决赛品势;
(五)跆拳道舞比赛采用当场示分的方法,按评分高低录取名次;
(六)竞技比赛局、时规定:
幼儿组、儿童组每场比赛2局,每局比赛1分半,局间休息30秒;少年组、青年组每场比赛2局,每局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八、其它规定:
(一)组委会提供经中国跆拳道协会或者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指定的比赛用垫子、电子计分系统、头盔、护具等;
(二)运动员必须身着道服参赛,竞技队员要自带护裆、护腿、护臂,比赛时穿在道服内,自带护齿和手套;
(三)竞技比赛和品势比赛:参赛运动员须着白色道服(可印制中英文队名及队徽),但不得穿着带中国(含英文标识CHINA)和国旗标志的道服,以及上海(含SHANGHAI)标识的道服上场比赛;
(四)跆拳道舞比赛参赛运动员参赛服不限于白色道服(可印制中英文队名及队徽),但不得穿着带中国(含英文标识CHINA字样)和国旗标志的道服,以及带上海(含SHANGHAI字样)标识的道服上场比赛;跆拳道舞各参赛队可根据需要对道服进行特别设计以增强表演效果,同时提倡与支持以健康完美为前提对参赛选手进行适当的形象舞台化设计如:化妆、发型设计,具体实施由参赛队自行完成;
(五)所有参赛运动员道服上的所有标识须经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审查后方可使用;
(六)领队、教练联席会时间:另行补充通知;
(七)称重时间、地点:另行补充通知(竞技队员不参加称重的取消资格);
(八)教练员上场指导比赛时,必须穿正装(深色西装),否则取消其临场指挥资格,收回教练员工作证;
(九)比赛场地内除指导教练一名、队医一名及当场比赛选手一名外,其他人员不得停留在指导席上,违者依竞赛规程有关条文,主裁判有权力裁决该选手有不合情宜之犯规行为,警告一次;
(十)参赛队有责任及义务约束运动员、家长。运动员家长不得进入比赛内场,不得以任何违反跆拳道精神及竞赛规则的方式干扰比赛,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运动员之成绩,严重者取消该运动员一年内参加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所主办的各项比赛的资格,并取消该运动员代表单位的所有成绩和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同时严禁选手静坐场内或滞留场内抗议申诉,如有违反规定,组委会将不接受该项申诉,取消该运动员二年内参加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所主办的各项比赛的资格,并视情况取消其代表单位团体会员资格一年;
(十一)参加比赛选手应于赛前一小时到达比赛场地,如经点名三次未到者,以弃权处理;
(十二)在比赛进行中,如另一方弃权时,胜方选手须进入比赛场内由主裁判宣判获胜,如胜方选手未按规定进入比赛场内经主裁判宣判获胜,则视为弃权;
(十三)严禁未持有中国跆拳道协会及各省、市跆拳道协会教练证或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教练员,出任临场指导教练员,违者依竞赛规程有关条文主裁有权力裁决该运动员不合情宜之犯规行为,警告一次。
九、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一) 每个级别(组别)参赛人数超过8人(组),录取前八名,参赛人数低于8人(组),按实际参赛人数/对数减1录取名次,不足3人参赛不进行比赛;
(二)竞技比赛前八名中三、五名为并列;
(三)团体总分录取前八名:
1、竞技比赛第1、2、3、5名次,积分为:9、7、5.5、2.5分;
2、品势个人赛第1—8名次,积分为:9、7、6、5、4、3、2、1分;
3、团体品势、混双品势赛第1—8名分别积分为:16、12、10、8、6、4、2、1分;
4、竞技比赛、个人品势、混双品势、团体品势,四项所得积分相加为团体总分。
(四)设团体“道德风尚奖”(由各单位推荐评选),办法另定;
(五)评选男,女“跆拳精英奖”各一名(由裁判组评选),办法另定;
(六)评选优秀裁判奖(由裁判组及各单位推荐评选),办法另定;
(七)评选优秀运动员(由各单位推荐评选),办法另定;
(八)评选优秀组织奖(由赛事组委会评选),办法另定;
(九)评选优秀教练奖(由赛事组委会及裁判组评选),办法另定;
(十)为了鼓励各团体会员单位积极参赛,本次比赛对团体总分前八名的代表队进行物质奖励,对获得各级别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进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方案:团体总分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600元、第三名1400元、第四名1000元、第五至八名各800元,以上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十一)每位参赛运动员在报名时可以获得参赛纪念品一份。
十、报名与报到:
(一)各参赛队报名于 2010年11月 30日截止,要求两种报名方式都要进行,报名时须同时缴纳报名费和保险费,否则取消参赛资格。
1、电子报名:请按照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如有疑问请咨询上海市跆拳道协会;
2、纸质报名:将2010年上海市跆拳道公开赛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比赛报名表打印成纸制文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在信封上注明“2010年上海市跆拳道公开赛报名”字样。本次比赛不接受手写报名表报名。
(二)报名时必须递交参赛运动员本人的第二代身份证(无身份证可凭户口本、户籍证明或二代身份证领取凭条)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交还各参赛队,复印件留到比赛检录审核之用;
(三)各队报名时,参加竞技项目的运动员必须缴交区、县级以上医院180天内出具的正常的心电图、脑电图检验报告。参加品势项目、跆拳舞项目的运动员必须出具赛前180天内区、县级以上医院检验的健康证明或由家长或单位开具健康证明书,比赛中一旦出现重大意外伤害事故,组委会采取相应急救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逾期不交或各项健康证明不合格者,则视为失格;
(四)每个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至5人,队医1人,同时,为保证比赛更加公正公平的进行,各参赛单位必须在报名时报随队裁判1人(可增报裁判,人数不限),未报单位则须另缴裁判费人民币800元(组委会另外指派裁判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各参赛队领队、教练、队医每人需交一寸相片二张(反面写上姓名,单位)用于制作参赛证件,也可以报送电子相片;
(六)由于本次比赛前期筹备的经费投入不可收回,各参赛队报名交费结束后,如有运动员退赛,该运动员报名费不予退还,责任由各参赛队自负。
十一、比赛经费:
(一)竞技比赛:每位参赛运动员报名时需交付竞赛管理费人民币240元;
(二)品势比赛及跆拳道舞比赛:每位参赛运动员选择1—3项报名,需交付竞赛管理费人民币240元;每多选择一项再缴纳竞赛管理费人名币50元;
(三)交通费、食宿费各队自理;
(四)赛会组织裁判员、奖杯、证书等费用由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承担;
(五)参加比赛的一切经费各单位自理;
(六)本次比赛大会统一办理比赛期间“人身意外保险”,每位运动员交保险费用人民币20元;
(七)为提倡文明赛风,赛前各参赛队须缴“赛风赛纪”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如比赛期间该参赛队无违规违纪行为,赛后保证金全额退还。
十二、申诉:
(一)大会设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受理席,负责审理裁决竞赛申诉案件;
(二)各参赛队如对某场比赛结果有异议,须于当场比赛结束后的10分钟内提出仲裁申请,超过10分钟后的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提出仲裁申请的参赛队须指派领队或教练填写仲裁申请表(运动员及其他人无资格提出仲裁申请),并将填写完整的仲裁申请表及仲裁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上交仲裁申请受理席,由仲裁申请受理席递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审议。如申诉成功改判比赛结果,则返还仲裁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其余人民币1000元上缴至组委会以补充比赛经费的不足;如申诉未成功维持原判,则不返还仲裁申请费,仲裁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上缴至组委会补充比赛经费的不足;
(四)仲裁委员会审理抗议事项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不得再提出上诉;
(五)凡未按大会规定提出申诉而阻碍竞赛进行的运动员、教练和领队,均一律取消个人及团体所得之比赛成绩;
(六)对参赛运动员资格的申诉应于比赛前十分钟,携带书面申诉书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出,如发现冒名顶替者或降级、越级者,除当场向裁判长报告外,同时仍应携带书面申诉书向大会提申诉,一经查明证实,即取消个人及其所属团体所获得比赛的成绩;
(七)比赛进行中任何人均不得向裁判人员当面质问,如有该行为,除不予受理外,并视违规情节轻重上交大会仲裁委员会给予一定处罚。
十三、禁止使用违禁药物,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四、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由上海市跆拳道协会选派,部分由中国跆拳道协会选派。
十五、本章程之未尽事宜,随时由大会联席会议修正,另行通知:
请及时登录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官方网站www.shtaekwondo.org.cn查看补充通知,核对查询报名及最新信息。
十六、本规程解释权归属比赛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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