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上海市跆拳道协会
二、承办单位:
上海万达广场南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竞赛时间:
2011年4月9日-10日
四、竞赛地点:
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浜路518号,周浦万达广场
五、参加单位
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所属团体会员
六、竞赛项目
(一)个人品势;
(二)混双品势;
(三)3人团体品势;
(四)跆拳道舞;
(五)个人特技;
(六)个人击破。
七、年龄规定
(一)幼儿组(8周岁及8周岁以下):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会员。
(二)少儿组(9—11周岁):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三)少年组(12—14周岁):1997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四)青年组(15—17周岁):1994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五)成年组(18周岁及18周岁以上):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会员。
八、组别设置以及比赛内容
(一)个人品势:
设男、女组别,每个参赛队的每个年龄组的每个组别限报5名运动员,且每个年龄组内的1名运动员只能报名参加1个组别比赛,不能多报。
1、A幼儿组(男、女)
组别 | 预赛(PK)指定品势 | 决赛(评分)指定品势 |
A1 | 太极一章 | 太极二章 |
A2 | 太极二章 | 太极三章 |
A3 | 太极三章 | 太极四章 |
A4 | 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 |
A5 | 太极五章 | 太极六章 |
2、B少儿组(男、女)
组别 | 预赛(PK)指定品势 | 决赛(评分)指定品势 |
B1 | 太极二章 | 太极三章 |
B2 | 太极三章 | 太极四章 |
B3 | 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 |
B4 | 太极五章 | 太极六章 |
B5 | 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 |
3、C少年组(男、女)
组别 | 预赛(PK)指定品势 | 决赛(评分)指定品势 |
C1 | 太极二章 | 太极三章 |
C2 | 太极三章 | 太极四章 |
C3 | 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 |
C4 | 太极五章 | 太极六章 |
C5 | 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 |
4、D青年组(男、女)
组别 | 预赛(PK)指定品势 | 决赛(评分)指定品势 |
D1 | 太极二章 | 太极三章 |
D2 | 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 |
D3 | 太极五章 | 太极六章 |
D4 | 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 |
D5 | 太极八章 | 高丽 |
5、E成年组(男、女)
组别 | 预赛(PK)指定品势 | 决赛(评分)指定品势 |
E1 | 太极二章 | 太极三章 |
E2 | 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 |
E3 | 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 |
E4 | 太极八章 | 高丽 |
E5 | 金刚 | 太白 |
(二)混双品势:
每个参赛队每个组别限报5对运动员,每对运动员必须是在同一个年龄组男女两人一组搭配,且每人只能组队一次。报名表里,必须注明:哪两个人一对,第几对。
1、A幼儿组
组别 | 预赛指定品势 | 决赛指定品势 |
A1 | 太极一章 | 太极二章 |
A2 | 太极二章 | 太极三章 |
A3 | 太极三章 | 太极四章 |
A4 | 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 |
A5 | 太极五章 | 太极六章 |
2、B少儿组
组别 | 预赛指定品势 | 决赛指定品势 |
B1 | 太极二章 | 太极三章 |
B2 | 太极三章 | 太极四章 |
B3 | 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 |
B4 | 太极五章 | 太极六章 |
B5 | 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 |
3、C少年组
组别 | 预赛指定品势 | 决赛指定品势 |
C1 | 太极二章 | 太极三章 |
C2 | 太极三章 | 太极四章 |
C3 | 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 |
C4 | 太极五章 | 太极六章 |
C5 | 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 |
4、D青年组
组别 | 预赛指定品势 | 决赛指定品势 |
D1 | 太极二章 | 太极三章 |
D2 | 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 |
D3 | 太极五章 | 太极六章 |
D4 | 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 |
D5 | 太极八章 | 高丽 |
5、E成年组
组别 | 预赛指定品势 | 决赛指定品势 |
E1 | 太极二章 | 太极三章 |
E2 | 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 |
E3 | 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 |
E4 | 太极八章 | 高丽 |
E5 | 金刚 | 太白 |
(三)3人团体品势:
不限性别,每个参赛队每个组别限报5个团体,必须是在同一个年龄组三人一组搭配,且每人只能组队一次,报名表里,必须注明:哪三个人一对,第几对。
组 别 | 年龄组 | 预赛指定品势 | 决赛指定品势 |
A | 幼儿组 | 太极三章 | 太极四章 |
B | 少儿组 | 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 |
C | 少年组 | 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 |
D | 青年组 | 太极五章 | 太极六章 |
E | 成年组 | 太极七章 | 太极八章 |
(四) 跆拳道舞
1、不限年龄、不限性别,自由搭配,每个参赛队限报5组,每组由3—5人组成,每人只能组队一次。
2、各参赛队音乐自备,于赛前一周内以U盘交至组委会,并自留备份盘。
3、如歌词是外文,必须提供歌词大意,音乐及歌词必须是健康的,积极的,无任何不良标语和政治性语言。
(五)个人特技
仅限少年组(男、女)和青年组(男、女)报名参赛,每个参赛队每个组别限报5人,其它年龄组不进行比赛,不得报名。
(六)个人击破
仅限成年组(男、女)报名参赛,每个参赛队每个组别限报5人,其它年龄组不进行比赛,不得报名。
九、参赛资格及报名要求:
(一)报名必须以单位组队参赛,不接受个人报名,参赛单位必须为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所属团体会员。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是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未入会的运动员通过所在团体会员到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办理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三)参加比赛运动员凭“参赛证”进场比赛,报到时交检录组登记查验并检查服装,如遗失“参赛证”则需于比赛前向组委会提出申请,补发后方可参赛。
(四)一经报名,不得更换。因伤病等原因需要更改运动员或参赛组别的,必须于领队、教练联席会前一小时内向编排组提出。每更改一人次,交更改费50元。
十、竞赛方法:
(一)采用中国跆协最新审定的品势竞赛规则,并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报名后,当某一组别报名不足3人(组)时,由组委会与相关参赛队协商后取消或向下一组别合并。合并组别必须由该运动员所属教练员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比赛。
(三)品势个人比赛8人以上进行PK淘汰赛,前8名进入决赛;8人(含8人)以下直接进行决赛,比赛品势为决赛品势;决赛采用评分制,确定1-8名的名次。
(四)混双品势和3人团体品势比赛8对(组)以上进行淘汰赛,前8名进入决赛;8对(组)含8对(组)以下直接进行决赛,比赛品势为决赛品势;预赛和决赛均采用评分制,确定最终名次。
(五)跆拳道舞、个人特技和个人击破比赛均采用评分制,按评分高低录取名次。
十一、其它规定:
(一)组委会提供经比赛用垫子、电子计分系统、击破比赛的亚克力板。个人特技所需器材由各参赛队自备,但须于赛前一周报组委会审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二)运动员必须身着白色道服参赛(跆拳道舞比赛除外)道服上可印制中英文队名及队徽,但不得穿着带中国(含英文标识CHINA)和国旗标志的道服,以及上海(含SHANGHAI)标识的道服上场比赛,如不符合服装要求取消其比赛资格。
(三)参加跆拳道舞比赛的运动员参赛服不限于白色道服(可印制中英文队名及队徽),但不得穿着带中国(含英文标识CHINA字样)和国旗标志的道服,以及带上海(含SHANGHAI字样)标识的道服上场比赛;跆拳道舞各参赛队可根据需要对道服进行特别设计以增强表演效果,同时提倡与支持以健康完美为前提对参赛选手进行适当的形象舞台化设计,如:化妆、发型设计,具体实施由参赛队自行完成。
(四)所有参赛运动员道服必须佩戴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会标,其它标识须经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审查后方可使用。
(五)领队、教练员联席会议定于2011年4月2日晚18时,在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举行,地点在黄浦区学前街135号。
(六)教练员上场指导比赛时,必须穿正装(深色西服,藏青色、黑色、深蓝色、深灰色)。
(七)比赛场地内除指导教练一名、队医一名及当场比赛选手一名外,其他人员不得停留在指导席上,违者依竞赛规程有关条文,主裁判有权力裁决该选手有不合情宜之犯规行为,扣总评分0.1分。
(八)各参赛队有责任及义务约束运动员及其家长,运动员家长不得进入比赛内场,不得以任何违反跆拳道精神及竞赛规则的方式干扰比赛,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运动员之成绩,情节严重者将禁赛一年,并取消该运动员所在单位的所有成绩。同时严禁运动员静坐场内或滞留场内抗议申诉,如有违反规定,组委会将不接受该项申诉,取消该运动员2年内参加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所主办的各项比赛的资格,并视情况取消其代表单位团体会员资格一年。
(九)参加比赛选手应于赛前一小时到达比赛场地,如组委会检录处点名三次未到者,以弃权处理。
(十)在PK赛中,如另一方弃权时,胜方选手须进入比赛场内由主裁判宣判获胜,如胜方选手未按规定进入比赛场内经主裁判宣判获胜,则视为弃权。
(十一)所有临场指导教练员必须经上海市跆拳道协会考核合格认定后,方可上场指导。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该教练员的临场指导资格,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十二、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一) 每个组别参赛人数8人(组)以上(不含8人、8组),录取前八名;参赛人数为8人(组)以及8人(组)以下,按实际参赛人数(组数)减1录取名次,参赛人数为2人(组)(含2人、2组)不进行比赛取消或合并该组别。
(二) 团体总分录取前八名:
1、品势个人、个人特技、个人击破比赛1-8名,积分为:9、7、6、5、4、3、2、1分。
2、3人团体品势、混双品势、跆拳道舞1—8名,积分为:16、12、10、8、6、4、2、1分。
3、个人品势、混双品势、团体品势、个人特技、跆拳舞、击破所得积分相加为团体总分。
(三) 设团体“道德风尚奖”,由各单位推荐评选,由组委会评选,办法另定。
(四)设本次比赛男、女“精英奖”各一名,由裁判组推荐,由组委会评选,办法另定。
(五)设优秀裁判奖,由各单位推荐,由组委会评选,办法另定。
(六)设优秀运动员奖,由各单位推荐,由组委会评选,办法另定。
(七)设优秀组织奖,由各单位推荐,由组委会评选,办法另定。
(八)设优秀教练奖,(由各单位推荐,由组委会评选,办法另定。
十三、报名与报到:
(一)各参赛队报名于 2011年3月31日截止,要求两种报名方式都要进行,报名时须同时缴纳报名费和保险费,否则取消参赛资格。
1、网上报名:请按照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如有疑问请咨询上海市跆拳道协会。
2、纸质报名: 各参赛队将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比赛报名表打印成纸质文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在信封上注明“2011年‘万达杯’上海市第三届跆拳道品势赛报名”字样。本次比赛不接受手写报名表报名。
(二)各参赛队必须与上海市跆拳道协会签订参赛协议书,比赛中一旦出现重大意外伤害事故,组委会采取相应急救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每个参赛队可报领队1人,副领队1—3人,工作人员1-5人,教练员1—8人,队医1-3人,具体可报人数按各参赛队实际报名人数由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最终确定。同时,为保证比赛更加公正公平的进行,各参赛单位需在报名时报随队裁判,参赛队每报30名运动员(含30名)以下必报1名裁判员,每增加30名运动员,增报1名裁判员,以此类推(各队可多报裁判,人数不限),未报或少报裁判员,按每名裁判员缴裁判费人民币800元计算(组委会另外指派裁判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各参赛队领队、副领队、工作人员、教练员、队医每人需交1寸相片1张(反面写上姓名,单位)用于制作参赛证件。
(五)由于本次比赛前期筹备的经费投入不可收回,各参赛队报名交费结束后,如有运动员退赛,该运动员报名费不予退还,责任由各参赛队自负。
十四、比赛经费:
(一)每位参赛运动员报名时需交付竞赛管理费人民币200元,报项数目不限。
(二)交通费、食宿费各队自理。
(三)赛会组织、裁判员、奖杯、证书等费用由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承担。
(四)各参赛队参加比赛的一切经费自理。
(五)本次比赛大会统一办理比赛期间“人身意外保险”,每位运动员交保险费用人民币20元。
(六)为提倡文明赛风,赛前各参赛队需缴“赛风赛纪”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如比赛期间该参赛队无违规违纪行为,赛后保证金全额退还。
十五、申诉:
(一)大会设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受理席,负责受理并审议裁决竞赛申诉案件。
(二)各参赛队如对某场比赛结果有异议,须于当场比赛结束后的1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超过10分钟后的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提出仲裁申请的参赛队须指派领队或教练填写仲裁申请表(运动员及其他人无资格提出仲裁申请),并将填写完整的仲裁申请表及仲裁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上交仲裁申请受理席,由仲裁申请受理席递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审议。如申诉成功改判比赛结果,则返还仲裁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其余人民币1000元上缴至组委会作为比赛经费;如申诉未成功维持原判,则不返还仲裁申请费,仲裁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上缴至组委会作为比赛经费。
(四)仲裁委员会审理抗议事项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不得再提出申诉。
(五)凡未按组委会规定提出申诉而阻碍竞赛进行的运动员、教练和领队,均一律取消其个人及团体所得之比赛成绩。
(六)对参赛运动员资格的申诉应于比赛前10分钟,携带书面申诉书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出,如发现冒名顶替者或降级、越级者,除当场向裁判长报告外,同时仍应携带书面申诉书向大会提申诉,一经查明证实,即取消其个人参赛资格,并通报批评。
(七)比赛进行中任何人均不得向裁判人员当面质问,如有该行为,除不予受理外,并视违规情节轻重上交大会仲裁委员会给予一定处罚。
十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七、仲裁委员会、技术代表和裁判员:由上海市跆拳道协会选派。
十八、2011年全国大众跆拳道锦标赛暨第六届跆拳道品势世锦赛选拔赛将于4月16-18日,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体育馆举行,本次比赛经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决定作为其选拔赛。由于全国大众跆拳道锦标赛各组别报名人数有限制,因此本次比赛各组别前四名可获得代表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报名参赛的资格,其它人员原则上不得报名参赛,特殊情况由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决定是否同意其报名参赛。
十九、本规程之未尽事宜,随时由组委会联席会议修正,另行通知:请及时登录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官方网站www.shtaekwondo.org.cn查看补充通知,核对查询报名及最新信息。
二十、本规程解释权归属比赛组委会。